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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动态|筑牢合规防火墙,护航国企新征程——范永玲律师受邀为某国企开展高管刑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综述
2026-05-21

日前,北京市邦盛(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范永玲律师应江苏省某国有企业邀请,为公司200余名中高层管理干部开展了一场题为《筑牢合规防火墙,护航国企新征程》的专题法律培训。本次讲座立足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紧密结合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律与合规建设”的年度核心任务,深入剖析国有企业高管在履职中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并基于最新司法政策,提供了系统性的识别与防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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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新形势: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与“关键少数”的重任


讲座开篇指出,当前监管环境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与“重”。作为国有企业、新三板上市公司及国际贸易成员企业,该公司高管(“关键少数”)的履职行为必须同时接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规范,以及更为严格的国资监管和纪检监察监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业务涉及“涉军特殊客户”时,合规要求已超越商业范畴,上升至国家安全与保密高度。因此,深刻认识刑事风险是悬在个人职业生涯和公司发展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树立“决策先问合规、业务必防风险”的行为自觉,至关重要。



02

新利剑:《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解释(二)》的核心要义


范律师通过对“两高”工作报告的提炼,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对国企治理的新动向:持续高压反腐,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串通投标等犯罪;全面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为合规整改到位的企业提供出罪或从宽情节。

本次讲座的核心是对《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解释(二)》的深度解读。该解释的出台,旨在应对腐败手段的隐形变异,统一裁判尺度,并实现对腐败行为的“全覆盖”打击。其核心变化体现在:

1. 四大单位贿赂罪名量刑标准全面补全

针对单位受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等罪名标准模糊的问题,明确了具体数额与情节的入罪标准。例如,单位受贿罪“情节严重”的一般标准为20万元,但若存在“多次索贿”等特定情节,数额在10-20万元之间即可入罪,体现了对恶劣情节的严厉打击。

2. 斡旋受贿认定标准大幅降低

明确“是否实际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事项,不影响受贿罪认定”,并将“明知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直接“视为承诺”。这意味着,以往以“没办事”或“只是客套”为由的辩解空间被极大压缩,刑事风险显著前移。

3. “中间人”行为精准打击

细化了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并明确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贿赂款的,可能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03

业务链“雷区”:典型业务场景的刑事风险剖析


讲座结合公司实际业务板块,通过鲜活案例将抽象法条具象化为可感知的风险:

1. 招标代理与政府采购(风险峰值区)

这是刑事风险高发地带,典型风险场景包括:与投标人串通操纵结果、支付“灰色”佣金、充当“腐败中介”、拆分项目规避招标。可能触犯串通投标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等。国际业务中还需警惕世界银行等多边开发银行的“欺诈”与“腐败”制裁。

2. 工程咨询、造价与全过程咨询

风险集中于“失职”与“欺诈”。为帮助业主套取资金而出具虚假报告,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机器管招投标”背景下,数据造假可能触及欺诈。此外,对合作顾问“失控”、放任其伪造业绩资质的,企业也可能因监督不力而承担欺诈的连带责任。

3. 环保服务与涉密项目

此处触碰的是国家安全与保密红线。违规使用互联网传输涉密资料,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环评数据造假则可能涉及污染环境罪。

4. 投资决策与资产管理

高管作为国有资产“守门人”,若在“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上失守,盲目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可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



04

个人行为边界:从“身边陷阱”到制度依据


讲座警示,许多看似平常的“小事”实则是危险的陷阱,例如:

利用职权为配偶开办的公司输送利益,可能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以“干股”“顾问费”形式收受关联公司分红,则被认定为受贿。

供应商的“围猎”手段日益隐蔽,表现为“长线投资”和“期权式承诺”

上述个人行为的边界,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6修订版)、《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构成了“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违反廉洁规定和造成违规经营投资损失的行为,是职务犯罪的前置和量化依据,最终通过处分条例实现纪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



05

护航之路:构建“三道防线”,强化个人合规自觉


最后,范永玲律师指出,合规是个人与企业的“护身符”,而非“绊脚石”。

企业需构建有效的“三道防线”:业务部门严格执行流程,落实主体责任;合规、法务、风控、财务等部门提供专业支持与监测;审计与纪检监察部门独立监督问责。

对个人而言,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决策观、报告观和交往观:牢记权力来自委托,必须用于公事;坚持集体决策并保留完整记录;如实报告个人事项,主动回避利益冲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持清醒界限。

一旦发现风险苗头,应通过内部合规渠道尽早反映,积极配合调查,并善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政策,争取从宽处理。



本次讲座通过政策解读、法条剖析、案例警示与路径指引,系统地为国企高管绘制了一幅清晰的“刑事风险地图”与“合规航行图”。在全面从严的监管新常态下,唯有将合规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真正筑牢防火墙,确保个人与企业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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