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风险转移规则适用之二 ——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的法律后果
2021-05-27

【案例】国际货物买卖中,一船舶货物遭遇火灾、盗窃等情形,导致货物损毁或灭失,该货物损失如何承担?合同当事人如何了解规则并有效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合同目的为买受人取得货物所有权,出卖人获得价款。其中,卖方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取得对货物的占有。

在案例中,货物尚未由买方现实占有,此时货物损失的风险如何承担?若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由买方承担货物因此事故遭受的损失,并且不得以货物灭失或损毁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风险并没有转移,则卖方应当承担该事因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何时转移风险是重要标志,法律上的一般规则为“交付转移原则”,“交付”便成为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概念,本文主要阐述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的法律后果。


一、“交付”是货物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所有权转移的最基本原则有两项


以我国《合同法》为例,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在除强制规定外,所有权转移原则:


1、有约定从约定,所有权按照当事人约定转移;

2、未明确约定时,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


(二)、风险转移转移的最基本原则有两项


《民法典》第604条确定“交付风险转移”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中核心为两项原则,这两项原则互补:


1、有约定从约定,合同双方有权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没有特殊约定的,则假定风险和所有权以货物交付为标志,随货物的交付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由此可见,在没有特殊约定时,以货物交付为标志,货物风险和所有权从卖方一起转移至买方。


(三)、“交付”在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中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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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存在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风险一般高于即时交付的货物买卖。因此,何时风险转移、风险承担是需要运输的买卖合同货物买卖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在此种买卖合同中可以更加清晰看到交付对出卖人、买受人的影响。无论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的主要原则还是“交付转移原则”。


二、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一)交付可以是现实交付

 

即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货物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或买方的代理人。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交付也可以是虚拟交付


即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货物控制权交给买方或买方代理人,它又分为以下几种:

1、简易交付,在甲乙达成合意以前,东西已经在乙手上了。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是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甲乙达成了物权转移的合意,但标的物仍然在甲手中。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标的物不在甲手上,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标的物交于乙。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条款为例:风险随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实际交付给承运人而转移给买方,但如果因买方延误引起实际交付延迟,风险则从按照合同应当交付的时间转移给买方。在前一种情况下的交付可视为一种实际交付,因为货物实际交付给了买方的代理人。在后一种情况下的交付可视为一种虚拟交付,即假定已经交付给了买方;也可视为一种对风险和交付关系的重新解读,即即使没有发生交付,风险仍然可由买受人承担。


三、“交付”后对所有权转移、风险转移适用的几点意义


(一)交付后,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转移

《民法典》第598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民法典》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仍然采取“交付转移原则”,而不区分不动产与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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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方


1、《民法典》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采用的“交付转移原则”仍然以“交付”为标志。


风险转移规则确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产生货物毁损灭失直接相关的损失,应当由双方如何分配或转移的原则。风险转移原则主要目的是确定风险由哪方承担,主要界定风险从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时间、地点及行为,这其中的核心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民法典》第604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何时视为交付涉及卖方义务是否履行完毕,也即以什么时间、地点视为卖方向买方交付了货物。如果合同履行中遭遇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则合同仍然需要履行或被视为已经履行,而由合同一方承担风险后果 。我们以国际贸易术语表(INCOTERMS2010)F组FOB条款、FAS条款为例理解“交付”时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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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适用FOB条款时,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风险转移界限为货物交到船上时。


适用FAS条款,指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边(例如,置于码头或驳船上)时,即为交货。风险转移界限为卖方将货物交到船边时。


我们再看文章开头的案例:如货物买卖中遭遇的火灾、盗窃等情形导致货物损毁或灭失,若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则由买方承担货物因此事故遭受的损失,并且不得以货物灭失或损毁而拒绝履行向卖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风险并没有转移,则卖方应当承担该事因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风险转移问题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权利义务双方都十分重要。


(三)交付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1、“买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风险”《民法典》 第605条、608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或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卖方交货不符导致买方拒收时承担风险”《民法典》 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风险承担不限制买受人主张违约责任”《民法典》第611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但应当确定该条款的作用是允许应当承担货物灭失风险的买方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起诉卖方违约导致的损害,但该条款可以适用的关键在于能否区分风险损失和违约损失。

 

因此,交付、风险转移规则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合同利益的实现,对权利义务双方都十分重要。了解买卖合同中货物“交付”的法律后果、风险转移的规则,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加以合理约定,维护本方在合同中的利益,执行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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