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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演唱会的“真”与“假”——“五月天”假唱风波相关法律分析
2024-05-29

近两年全国各地的演唱会此起彼伏,态势十分火爆,在营收大好的局面下,各种负面消息也层出不穷,比如演唱会座位设置不合理,观众眼前被柱子遮挡看不到舞台;歌手艺人状态不佳,荒腔走板;五月天上海演唱会被质疑假唱等等。笔者拟就近期大家讨论热点——假唱事件,从法律层面做出解读。

2023年11月,五月天“好好好想见到你”演唱会在上海体育场连开8场,有博主鉴定,该乐队在演出中存在“假唱”。历经数月,近日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总队对假唱一事做出回应,官方调查结论为五月天在演唱会中未发现存在“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情形,一场风波至此方平。

何谓“假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五月天虽未假唱,但在演艺圈中,假唱被曝光以及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件屡有发生。如果艺人在演唱会上假唱,会被何种法律法规所规制?会受到何种处罚?惩处的责任主体有哪些?本文将从这几方面做出论述。



01 监管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九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化和旅游部发布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3.《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 公安部发布

(十四) 文化和旅游市场管理部门、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大型演出活动的实地检查,现场核验演员信息及演出节目内容,严禁擅自变更演员及演出内容,严禁假唱、假演奏等违法违规行为。


4.《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

第八条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内部,对于假唱一事均严加禁止,且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例如采取派专人监督、做记录备查、现场核验等措施。



02 假唱的行政处罚、法律责任和责任主体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针对假唱和为假唱提供条件的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该条例规制如下:


1. 行政措施

1)公开公布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2)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如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3)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 赔偿与处罚

1)观众有权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


2)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艺人假唱,按消法规定,可以按所售票面价格的3倍赔付给消费者,如前述赔偿价格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偿。



03 假唱事件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


1. 最初曝光五月天假唱的音乐博主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音乐博主麦田农夫称收到了粉丝发来的11月16日五月天演唱会12首歌曲直拍素材,用录音软件进行提取人声“分析鉴定”之后,把自己的鉴定结论发布在网络上。

就该博主的行为来看,其本身属于音乐业内人士,所做鉴定的素材是粉丝提供的,鉴定方法是使用录音软件做分析,最后发布的结论当属于合理质疑,未对五月天作出侮辱性、捏造事实诽谤性的言论,可以被看作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舆论监督行为。况且,五月天作为演艺团队成员、公众人物,其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应受到相应限制,亦应对这种公众监督抱以宽容态度。

早在2016年的汪峰诉卓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中[1],北京市第三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认为:“由于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汪峰的此种身份容易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具有吸引舆论的特质,使得社会对其评论具有全方位、多角度、纵深性、持久性的特点,其亦有更多的机会通过媒体对相关报道或评论加以澄清,因此,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本案中,韩炳江所作的“赌坛先锋”的评论虽然有些尖锐,但由于该评论并非无中生有,且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的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综上,汪峰认为韩炳江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2. 举报五月天假唱博主被“人肉”该如何应对?

博主“声理学”关注到假唱事件并向中消协提起举报,随后,五月天的粉丝们对该博主进行“人肉”,公开了其母亲的社交账号、姓名及相关信息。“人肉搜索”导致一系列泄露个人隐私、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产生,从法律层面来看,属于对个人私生活安宁和其他人格权的侵犯。

笔者认为,惩处上述违法行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1)民法角度

笔者建议,受害者应首先固定证据,要求相关网站删除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如发表的言论对名誉权造成侵害,还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不法行为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如产生了相应损失可以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


2)行政监管

针对网络上出现的种种乱象,2023年11月10日中央网信办秘书局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网络戾气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对围绕社交、短视频、直播等重点平台的7类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列在问题首位的便是“开盒挂人”行为,即以揭露、批评等名义恶意“开盒”“挂人”,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个人照片、社交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煽动网民攻击谩骂。

对于上述“开盒挂人”行为,主管部门将从严查处违规账号、群组、贴吧。深入排查高风险账号、群组,坚决取缔相关账号;从严查处违规平台,对于存在突出问题的网站、APP、小程序,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罚款、暂停相关功能、关停下架等处置处罚措施。



结语


综上,在当下演艺市场环境较好、演唱会态势火爆之际,希望艺人们爱惜羽毛,向观众呈现出最真最好的演出状态;也希望艺人和粉丝们能以良好的心态,理性对待公众的监督和善意的指正。让我们的艺术评论少一些“真”“假”之争,多一些更有意义的探讨。



【参考案例】

[1]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2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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