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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盛研究|非婚生子女法定继承权的边界与实务难点——娃哈哈百亿继承纠纷引发的思考
2025-07-29

近日,网报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馥莉因遗产纠纷在香港被三名自称宗庆后非婚生子女的原告(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起诉,要求追索其父生前承诺的21亿美元(约150亿元人民币)信托权益,并同步在杭州法院主张对娃哈哈集团部分股权的继承权。原告方声称其母为娃哈哈前高管杜建英,宗庆后承认其血缘关系。争议焦点同时聚焦于原告主张的香港汇丰银行信托(账户余额约18亿美元)。

这场百亿级争产案,不仅考验遗嘱自由、跨境信托的平衡,更涉及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利保障与公序良俗间的对撞,将为中国家族企业跨境财富规划树立关键判例。



一、非婚生子女法定继承权的法律边界


1、继承权的前提:亲子关系的法律认定

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以其与被继承人存在法律认可的亲子关系为前提,这是继承权认定的核心边界。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包括继承权,但该权利的行使需以身份确认为基础。


2、权利对等性的边界:与婚生子女的实质差异

尽管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利对等,但在实务中存在隐性边界。婚生子女可通过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直接证明亲子关系,而非婚生子女往往需额外举证。例如,婚生子女因父母结婚证遗失引发的身份争议,可通过派出所证明、公证材料等间接证据补正;但非婚生子女若仅提供类似证据,而无亲子鉴定或其他直接证据,法院可能以“证据链不完整”,举证不能,驳回其请求。

此外,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边界往往还体现在遗产范围的特殊性上。尤其在股权继承中,非婚生子女不仅需确认身份,还需面对公司股权结构、章程限制等问题。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资格仅限婚生子女继承”,非婚生子女即使通过身份确认,其继承权也可能受限于财产利益(如股权折价款),而无法取得股东资格。



二、非婚生子女法定继承权的实务难点


1、亲子关系证明的举证困境

· 直接证据获取难

亲子鉴定是证明亲子关系的核心证据,但非婚生子女常面临被继承人已去世、检材灭失或利害关系人拒绝配合的问题,导致血缘关系及亲缘关系鉴定均不能。例如,被继承人火化后,非婚生子女若无法提供其毛发、血液等生物样本,亲子鉴定客观不能;即使持有被继承人遗留物品(如剃须刀、烟蒂),若无法证明检材来源的唯一性(如他人是否接触过物品),法院可能不予采信,或导致鉴定结论失真。

· 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

当直接证据缺失时,非婚生子女需依赖出生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间接证据形成链条。但实务中,出生证明未载明父亲信息、聊天记录缺乏明确身份指向(如未提及“子女”称谓)、转账备注模糊(如仅标注“生活费”)等情况普遍存在,导致证据链断裂。

· 亲子关系认定的司法分歧

司法实践中,亲子关系的认定可以通过两种路径:一是亲子鉴定报告等直接证据,二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

如果被继承人已经过世,通过父子直接进行亲子鉴定等直接证据认定亲子关系,难度非常大。一般还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完成鉴定:第一种方式,孩子、爷爷、奶奶三人同时鉴定;第二种方式,父亲的其他子女(婚生子女或者非婚生子女)与孩子同时进行亲子鉴定。第三种方式,父系或母系亲缘关系鉴定。上述间接的鉴定方式往往面临相关人员不予配合,或者各方均需认可配合人员的亲情血缘为前提,甚至某种程度上存在面对伦理的挑战,因此难度较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9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规则,若一方提供“必要证据”且对方拒绝亲子鉴定,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必要证据”的标准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差异显著。且大多数观点认为,亲子关系推定规则应当严格的限定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不能适用于兄弟姐妹之间。


2、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的不确定性

·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冲突

若被继承人遗嘱中未提及非婚生子女,其是否仍享有法定继承权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被继承人未在遗嘱中为非婚生子女分配遗产,应视为对自身财产处分自由的行使,即通过沉默的方式排除了其继承权。若非婚生子女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即“双缺”)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1141条“必留份”制度,即便遗嘱未提及,也必须为其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此时遗嘱的漠视不能排除非婚生子女继承权。

此外,若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确排除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且遗嘱合法有效,则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会受到限制,此为“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原则的体现。

· 跨法域继承的复杂性

当被继承人或非婚生子女为外国国籍时,继承权认定需适用准据法,易引发法律冲突与执行难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定继承中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若当事人国籍、遗产分布涉及多国,准据法确定复杂,不同国家对非婚生子女继承权规定差异大,如部分国家要求认领,与我国仅需亲子关系确认不同。

此外,外国裁判若违反我国公序良俗,我国法院可拒绝执行,反之我国裁判在外国也可能遇阻,导致非婚生子女继承权难以实现,凸显跨境财富规划中提前约定适用法律的重要性。



三、实务难点的应对路径


1、主动固定亲子关系证据

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应在生前通过亲子鉴定、书面声明(经公证)、出生证明补正等方式,明确亲子关系。例如,被继承人生前与非婚生子女进行三联体亲子鉴定(含生母),该报告在继承纠纷中可直接作为核心证据。


2、被继承人的财富传承安排

可通过遗嘱、家族信托等工具,预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继承份额,避免死后争议。例如,在遗嘱中列明“非婚生子女××继承XX股权”,并附亲子鉴定报告,可直接排除身份争议。此外,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股权继承需经股东会同意”,可限制非婚生子女对公司控制权的干预。



四、结语


非婚生子女的法定继承权在法律层面已确立平等地位,但实务中仍面临亲子关系证明难、利益冲突激烈、司法标准不统一等多重挑战。这些难点的本质是“血缘真实性”“家庭伦理”与“遗产稳定性”之间的价值平衡问题。尤其是对于民营企业家而言,正视复杂家庭结构的现实,通过法律工具预先安排股权传承,是避免继承纠纷、实现企业永续发展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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