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颜值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医美行业既迎来市场红利,也面临日益严格的监管考验——从法律红线的界定,到行政法规的框架约束,再到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的细节落地,合规已成为机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命脉。不少机构因对监管体系理解碎片化、实操标准把握模糊,或触碰资质底线,或在广告宣传、耗材管理中踩坑,最终付出沉重的经济与信用代价。基于此,我们精心打造《医美合规实战手册》系列,旨在为医美机构负责人、合规管理人员提供一套“从宏观到微观、从认知到落地”的完整合规指引。
系列一「法律法规全景」是整个系列的开篇,也是基础,目的是帮助机构负责人建立医美监管法律体系的宏观认知,明确各层级法规的效力边界与核心适用场景。第一篇聚焦“法律底线”,拆解《民法典》《刑法》《广告法》等基础法律中的红线条款,明确“绝对不能碰”的禁区;第二篇梳理“中层框架”,解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搭建机构从准入到运营的合规骨架;第三篇深耕“实操落地”,细化《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等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提供监管日常检查的细节清单与趋势预判。
接下来,让我们从法律底线出发,逐层深入医美合规的核心领域,共同筑牢机构的合规根基。
本文聚焦医美领域核心法律底线,从《民法典》《刑法》《广告法》等多部基础性法律出发,拆解医美机构在知情同意、病历管理、人员资质、广告宣传等关键环节的“法律高压线”,结合典型案例明确违规后果,帮助机构负责人建立合规认知,规避因法律认知缺失导致的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风险。
一、《民法典》:医美诊疗的“法定准则”,三个要点必须记牢
【核心关联条款】
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第1218-1228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过错认定、赔偿责任等。其中第1219条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是医美术前知情同意书签署的“法定依据”;第1222条规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诊疗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患者就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实战适用】
1. 知情同意需“精准具体”,不能只签“通用版”,项目特有风险必须明确。仅让患者签通用版协议未明确项目特有风险(如“唇部整形后可能嘴闭不全”)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2. 病历资料:隐匿、篡改=直接推定“有过错”。医疗机构有义务妥善整理和保存病历资料并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如实提供,如果隐匿、拒绝提供甚至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3. 耗材缺陷致损:患者可要求机构赔偿。因使用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手术耗材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机构若无法提供耗材合格证明及溯源记录,可能担责。
二、《刑法》:这些行为可能“坐牢”,千万别碰!
【核心关联条款】
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第336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实战适用】
1. 医疗事故罪:诊疗违规致伤亡,执业者也担刑责。“严重不负责任”在医美场景中常见情形包括:违反诊疗规范、操作重大失误及应急处置不当。
2. 非法行医罪:无资质操作,后果严重可定罪。医疗美容项目从业者无相关资质,在未能确认就诊人过敏体质等健康情况下径行操作,事发后未采取有效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定罪处罚。
3. 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未批文产品,零容忍。使用走私肉毒毒素等未批文产品,即使未造成损害,也可能按生产、销售假药罪追责,最高可处死刑。
三、《广告法》:医美宣传三大“高危行为”,一犯就将高额罚款
【核心关联条款】
第9条第(七)项(禁止发布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第16条(医疗广告禁止含功效断言、代言人推荐等)、第28条(禁止虚假宣传)、第57条(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可处2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58条(虚假医疗广告可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实战适用】
1. 宣称“永久”“100%安全”:直接认定虚假宣传。医美项目效果受个体差异、术后护理等多种因素影响,不存在“绝对安全”或“永久有效”的情况。宣传“永久除皱”“100%安全无风险”“零恢复期”等表述,因缺乏科学依据且无法实现,会被直接认定为虚假宣传。根据相关处罚案例,此类违规行为通常会被处广告费用1-5倍罚款,若无明确广告费用,可能面临20-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吊销诊疗科目。
2. 发布术前术后对比图:属违规代言。很多机构通过展示患者术前术后对比图吸引客户,但此类图片本质上属于“代言人推荐”,违反了医疗广告禁止使用代言人的规定。某医美机构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双眼皮手术前后对比图”,并标注“客户真实反馈”,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其构成违规代言,处罚款30万元[1]。
3. 制造容貌焦虑:罚款没商量。宣传“单眼皮影响求职”“塌鼻梁找不到好对象”等内容,会被认定为“妨碍社会公共利益”,属于违法广告。某医美机构在短视频平台发布“颜值低=职场输家”相关内容,被认定为制造容貌焦虑,处罚款25万元[2]。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的坑,别踩!
【核心关联条款】
第4条(诚实信用原则)、第8条(消费者知情权)、第55条(欺诈行为“退一赔三”)、第26条(禁止不合理格式条款)。
【实战适用】
1. 虚假宣传医师资历:“包装”专家不可取。部分机构为吸引客户,将“普通医师”宣传为“留美博士”“行业泰斗”,或虚构医师的成功案例数量。若该行为被认定为“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一赔三”。例如某机构宣称主诊医师为“韩国某知名医院进修专家”,实际该医师仅参加过短期培训,消费者发现后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机构退还服务费,并赔偿三倍费用。
2. 耗材“以次充好”:国产充进口,后果严重。用国产玻尿酸冒充进口玻尿酸、用过期耗材冒充合格耗材、伪造术前检查记录等,均属于典型的欺诈行为。一旦被消费者发现,机构不仅要全额退款,还需支付三倍赔偿。
3. 格式条款无效:“概不退款”“最终解释权归机构”别写。上述条款,因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条款,即使写进合同也无法律效力。若机构以此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机构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五、《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人员与药品,两大基础关
《医师法》:医师跨机构执业,必须“备案”
【核心关联条款】
第13条(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15条(多点执业应办理相关手续)、第24条(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第25条(诊疗中需向患者说明病情与风险)、第54-58条(违规执业的警告、罚款、吊销证书等处罚,其中第54条对应警告/罚款,第58条对应吊销证书)。
【实战适用】
医师多点执业需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就跨机构开展医美项目,属于违规执业。机构若使用未备案的医师,将面临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例如某医美诊所聘请外院医师开展隆胸手术,未办理备案手续,卫健委检查时发现该问题,对诊所处罚款5万元,并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
《药品管理法》:假药、劣药认定标准,要清楚
【核心关联条款】
第2条(药品定义与监管范围)、第98条(假药、劣药认定标准,假药包括:(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如肉毒毒素标注“美白”功效))、第119条(违规使用药品的处罚)。
【实战适用】
肉毒毒素、美白针等属“药品”,必须留存批准文号及进货票据;使用走私或未批文产品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六、结语
本文梳理的法律条款是医美机构合规运营的“底线”,涵盖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领域风险。机构负责人需将这些“法律高压线”纳入日常合规管理,从知情同意、病历记录、人员资质、广告宣传等基础环节入手,建立初步的合规体系。下一篇将聚焦“行政法规与司法解释”,拆解医美监管的“中层框架”,帮助机构进一步明确日常运营的合规标准。
【参考案例】
[1] 参见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天市监处罚〔2024〕205号。
[2] 参见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硚市监处罚〔2023〕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