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研究
邦盛研究|裁判文书中LPR利率“同期”表述缺失引发的执行争议与应对建议
2025-12-12

在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决与执行中,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标准是否明确、表述是否严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权益的实现与执行程序的顺畅。近期,在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仲裁案件中,由于裁决文书在表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标准时未注明“同期”二字,导致双方在履行阶段对利率应采用固定值还是分段计算产生争议。本文结合具体案例与相关司法解释、执行规范,探讨该争议产生的根源、各方观点的依据,并就裁判文书的表述明晰化提出建议,以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例引入与争议焦点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分包案件中,对于申请人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上海市某仲裁委认为:“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仲裁庭认为,双方对利息的计算均无约定,结合双方对案涉付款及开票的顺序、业主方与被申请人付款先后的约定,及本案的开票情况及业主方对被申请人的付款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仲裁庭酌定利息以应付工程款10,643.285.4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日起计算(2023年8月4日)至实际付款之日”,进而裁令“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应付工程款人民币10,643,285.4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3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但,该裁决项因缺少“同期”二字引发执行争议。



二、不同计算方式的法律依据


(一)主张以“违约行为发生时”LPR固定计算

对于这个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问题,在双方协商履行裁决时,笔者按照有利于委托人的原则,以逾期付款起算日期即2023年8月4日的LPR(1年期)的数据3.55%来计算。

依据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在该条文中,对于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可以以“违约行为发生时”的一年期LPR标准为基础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对照到本案,上海市某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构成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故而支持了逾期付款损失。建设工程合同是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有偿合同,依据民法典第646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基本逻辑,应当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前述规定,适用“违约行为发生时”的LPR一年期标准来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二)主张按“同期”LPR分段计算

对于笔者的计算方式,对方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所经过时期分段计算,虽然对方代理律师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法律依据。但经笔者检索发现在执行层面上有以下规范和类似裁定:

1.《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161条的有关“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该条给出的具体把握原则第(二)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2.(2021)最高法执监25号裁定中认为: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因此,本案执行过程中,鹤壁中院根据执行依据确定的利息计算方法,按照2013年至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五年期以上利率的情况,以四倍分段计算利息,并执行完毕,由此作出结案通知书,并无不当。鹤壁中院、河南高院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三、完善LPR利率计算裁量标准的实务建议


在实操中,相关争议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欠缺明文规定的具体计算方式,二是裁判文书中的利率表述常因遗漏“同期”等关键措辞而引发歧义。为此,建议裁判者在裁决时明确是否采取分期分段计算,或指明所依据的LPR具体发布时间点,以形成清晰无争议的判项。同时,代理律师应在提出请求时,主动根据违约持续时间阐明所主张的LPR利率适用标准,以此引导裁判走向明确。长远来看,仍有待司法解释、最高院批复或指导案例进一步出台,为法律实务提供统一、权威的指引。



四、结语


逾期付款损失计算中LPR是否应理解为“同期”利率,目前仍缺乏统一的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易生分歧。本案争议既反映出裁判文书在利率表述上应尽可能严谨、无歧义的重要性,也凸显出在LPR机制下,关于利率是否分段计算等问题有待司法解释或典型案例进一步明确。建议裁判者在撰写裁决时明确计算方式,代理人在提出请求时主动引导界定利率适用标准,以降低执行争议,促进裁判文书的可执行性与公信力。期待未来通过制度完善与指引发布,为该类问题的处理提供更清晰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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