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华军、付文萍
林某重罪改轻罪成功辩护案例
委托人:林某
服务机构:邦盛昆明办公室
承办律师:欧华军、付文萍
服务方式:刑事辩护
服务成果:重罪改轻罪
案情简介
云南省大理州某县副处级领导杨某,为谋求职务晋升,经多名中间人引荐,结识自称“人脉广泛、可协调职务”的社会人员高某,意图通过不正当“运作”实现岗位调整。高某凭借“混迹官场圈层、熟识相关领导”的说辞获取信任,实则未实施斡旋行贿行为,仅虚构办事进展、夸大自身影响力敷衍请托人。请托人以“疏通关系、协调领导”为名,安排案外人支付中间人80万元,其中60万元被中间人林某截留,20万元由林某支付给高某,涉案款项因复杂原因未能及时退还。后杨某因职务犯罪被查处,“跑官买官”利益链条随之曝光,高某及涉案三名中间人被监察机关留置,后以诈骗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涉案人员高某、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帮助他人晋升职务的事实,骗取巨额财物,已涉嫌诈骗罪并依法提起公诉。本案林某系涉案中间人之一,涉案数额巨大,公诉机关建议对其以诈骗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辩护工作
北京市邦盛(昆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林某家属委托,指派欧华军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并由授薪律师付文萍协助工作。辩护律师先后二十余次会见当事人,全面细致查阅全案卷宗材料,深入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脉络,辩护团队最终形成五大核心辩护意见:
一、委托人不具备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林某收取款项后出具借条,口头承诺“事未办成全额退款”;未一次性转交款项系操作惯例,无侵吞、挥霍涉案资金行为,不具有诈骗主观故意;对受托方高某的犯罪意图不知情,不存在共同犯罪合意;其未参与后续办事环节,事项未果后,林某主动协商退款,未能及时退款系客观原因所致,案发后已全额退还其保管的全部款项,无非法占有涉案财物的主观意图。
二、委托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林某仅为居间介绍人,如实转述受托方相关情况,未虚构自身人脉与办事能力;请托方基于对受托方“办事能力”的信任委托事宜,请托事项进展不顺时直接让高某与杨某见面,未参与后续运作,各方均知晓具体事项由受托方实际操作。
三、请托方未遭受合法财产损失
请托方用于“跑官买官”的款项来自于案外人的行贿款,不受法律保护,杨某并未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合法财产损失。
四、本案定性及当事人犯罪地位认定
高某是否诈骗有待商榷,林某并非诈骗罪共犯,仅系行贿罪的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行贿罪(未遂)、从犯。
五、当事人具备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林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积极全额退赃,认罪态度良好,且自愿缴纳罚金,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多次退侦,先后报请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讨,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办案法院与监察委、检察机关多次会商。庭审中,公诉机关坚持以诈骗罪指控不变,建议对林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依法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罪名不当,最终判决林某构成行贿罪,属犯罪未遂,结合其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本案历经两次庭审、一年多的办理周期,欧华军律师作为第一辩护人,始终坚守法律底线、据理力争,成功实现诈骗罪向行贿罪的罪名变更,当事人林某量刑降幅达77%,圆满完成重罪改轻罪的有效辩护,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与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