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伟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从事专职律师十五年,曾作为医事法、破产清算与重整、婚姻家事团队的核心成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擅长并长期专注于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常年法律服务,连续多年为当地三甲医院提供常年法律服务,系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法律专家。面对疑难复杂医损案件,能够融合医学与法学知识,寻求最佳代理思路和解决方案。就医疗机构涉及的人事争议、采购、基建、科研项目合作、临床试验等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多次成功化解患者不理智及网络舆情事件,维护了医院正常的经营秩序,得到院方的一致认可。曾荣获当地省市两级优秀律师、优秀党员律师光荣称号,热心公益事业,常年为青少年提供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热线接听等公益法律服务。作为法律主编编纂了当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手册,代理的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入选当地妇联优秀案例选集。
• 代理某某医院与原告徐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患者徐某某因腰椎管狭窄症,医院施以腰椎后路椎板减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硬脊膜损伤,系常见并发症,术前充分告知。手术后未发现局部硬膜受压及硬膜外积液和囊肿形成。出院时原告生命体征平稳,双上肢肌力正常。后期复诊双下肢肌力均恢复致4级以上。出院后突然发生双下肢瘫的损害后果,转院至首都三博脑科医院继续治疗,提起诉讼。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程序,经两次司法鉴定,最终判决我院承担同等责任。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二审程序中成功推翻“鉴定结论“为王的惯例,以司法鉴定人员不具备影像学医学资质作为出发点,成功推翻第一次司法鉴定意见,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过程中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尽管对同等责任的结论依然有不同意见,但尚在能接受的医学评价范围之内。
• 代理某某医院与原告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患者刘某某以老年性白内障入院,医院为其行“左眼phaco+I0L植入术”。手术中发现左眼下方后囊膜出现破裂,取出人工晶状体,缝合。后院方行左眼二期人工晶体植入术+晶体悬吊术,患者出院后出现双眼屈光不正。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新后一审程序。因原告年纪大,且未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一审法院专门针对司法鉴定申请问题先后四次主持双方开庭,庭审中充分释明包括鉴定程序、鉴定项目、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刘某某与其代理人(其儿子)全程参与,母子二人均表示听清不申请鉴定的法律后果,庭审中仍明确作出不申请鉴定的陈述,属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二审法院直接发回重审,依据不充分。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中原告提出鉴定申请,法院最终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决。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医损案件审判实务中,法院通常将患者视为弱者,往往会作出偏离法律规定的对患者相对宽容的裁判,这其实是对院方潜在的不公,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呼吁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损案件中能够同时关注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 代理某某医院与原告胡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患者是一位80多岁的老者,在疫情最为严峻的时刻由120急救车入院抢救,3日内死亡。原告患者儿子胡某某开始了漫长的“维权”道路,经医调委调解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但经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均被鉴定机构退鉴,即将面临着被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胡某某开始采取不正当方式,持续不断的尾随并语言威胁医院相关管理人员,造成了院方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影响了正常的医疗秩序。代理人及时与医院了解与患者沟通细节,掌握了患者家属的性格,精心组织了一场由保险机构、公安人员等各方参与的现场调解会,最终调解结案。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对原告性格特点分析,结合案件具体审理情况,采取由保险机构理赔的方式对患者家属进行赔偿,同时在谈判中展现院方的极大诚意,最终调解成功。该案的圆满解决得到了院方的高度赞赏。
• 代理某某医院与原告刘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患者刘某某系船员,2011年在出海作业中右眼被绳子严重抽伤,发生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面临右眼失明,病情严重。医院立即为患者行右眼玻璃体切除术、激光光凝术、硅油填充术,术中术后未发生任何并发症。后痊愈出院,出院检查视力恢复良好。2022年,患者11年后又到外院作了右眼球摘除术,患者本次起诉要求医院承担本次手术的相关费用。一,二审法院在未委托任何鉴定的基础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医损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专业度极高,对本案待证事实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没有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前提下,径行作出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全责的判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否则极易给法律实务带来不确定性。
• 代理某某医院与原告宋某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患者宋某某以医院在手术过程中将纱布遗漏其体内为由诉至法院,经详细查阅院方手术记录等病历材料,同时结合原告证据,及时在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的同时,提出不同意司法鉴定的意见。原因为:原告手术出院后又到外院进行后续手术治疗及康复,即使其体内确实留有纱布,也无法确认该纱布系被告医院遗漏,在无法确定该因果关系的前提下仅仅进行损害后果伤的司法鉴定没有意义。最终法院接受医院方意见,并向原告方充分释明,原告最终撤诉结案。
本案重要意义在于,在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前,能够抓住从原告证据中的问题提出不同意鉴定的意见进而终结本案,避免院方陷入鉴定报告作出后的被动地位,避免医损案件久诉未果,节约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