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范永玲
2026年9月22日,法释〔2026〕19号《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打破了长期以来“先刑后民”的绝对化思维,确立了“同一事实/不同事实”的二元判断标准,对辩护律师的程序策略、实体辩护和证据攻防均产生深远影响。本文从辩护律师视角出发,系统梳理新规五大核心变化,并提出辩护策略调整建议与实务操作要点。
一、新规出台背景与核心定位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施行二十余年来,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规则始终存在标准模糊、适用不一的问题。实践中,“只要涉刑就驳回起诉”“以刑事立案为由中止民事审理”“涉刑合同一律无效”等惯性做法,既损害了当事人的民事诉权,也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刑事程序恶意阻碍民事审理提供了空间。
法释〔2026〕19号规定共24条,其核心定位可概括为三点:(1)统一裁判标准:以“同一事实”作为区分民刑关系的唯一核心标尺,取代过去“同一法律关系/不同法律事实”的模糊表述;(2)保障民事诉权:严格限制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的适用条件,防止“以刑阻民”;(3)独立判断效力:明确刑事犯罪嫌疑不当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合同效力依照《民法典》独立判断。
二、辩护视角下的五大核心变化
1. “同一事实”标准的确立与辩护空间
新规将“是否属于同一事实”作为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核心判断标准,这是对旧规则最根本的变革。旧规则下,“同一法律关系”与“不同法律事实”的概念边界模糊,实务中大量案件被简单归入“涉刑”范畴而驳回起诉。新规明确:

辩护要点: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同一事实”标准的确立意味着可以更主动地论证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不属于同一事实,从而推动民事案件继续审理。尤其是在单位犯罪与个人行为交叉、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边界模糊的案件中,辩护律师应重点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法律关系三个层面论证“不同事实”,为当事人争取民事救济通道。
2. 涉刑合同效力独立判断的辩护价值
旧规则下,一旦一方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民事合同往往被直接认定无效,担保合同随之无效,担保人责任大幅减轻。这一裁判思路在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中尤为突出。新规明确:当事人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当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应当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独立判断。
这一变化对辩护工作的影响体现在两个层面:(1)对被告人/担保人有利的情形:如果辩护目标是维护合同效力、确认担保责任,则可以主张刑事犯罪嫌疑不影响民事合同效力,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2)对被告人/担保人不利的情形:如果辩护目标是否定合同效力,则不能再简单以“涉刑”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而必须从《民法典》规定的无效事由(如虚假意思表示、违反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等)出发进行论证。
3. 中止审理条件收紧的程序辩护意义
旧规则下,一方当事人只要提交刑事立案通知书,法院往往即裁定中止民事审理,导致民事案件长期搁置。新规收紧了中止审理的条件:只有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才准许中止。法院对中止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凭刑事立案就中止。
辩护策略提示:(1)如果代理原告方,应主动抗辩中止申请,论证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无需等待刑事结果,推动案件继续审理;(2)如果代理被告方,且刑事程序对己方有利,则应重点论证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例如刑事案件中查明的事实直接决定民事责任的有无或大小;(3)无论代理哪一方,都应注意:中止申请的审查标准已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仅提交立案通知书已不足以支撑中止。
4. 刑事追赃不足时的民事救济通道
旧规则下,同一事实涉刑的,民事案件驳回起诉后,损失只能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程序解决。如果追赃退赔未能弥补全部损失,被害人往往缺乏明确的民事救济路径。新规打通了这一缺口:刑事追赃退赔未能弥补全部损失的,被害人可就未获赔偿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一变化对辩护工作的意义在于:(1)对被害人方律师:可以在刑事追赃程序结束后,就未获赔部分继续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的渠道更加畅通;(2)对被告人方律师:需要预判民事追诉的后续风险,在刑事辩护阶段即应考虑退赔、谅解等对后续民事赔偿的影响,做好整体辩护策略规划。
5. 刑事裁判事实预决效力的边界
新规明确了生效刑事裁判认定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效力:生效刑事裁判确认的事实,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无需举证;但当事人有充分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民事法院不能直接否定生效刑事裁判,如有冲突应函告刑事裁判法院处理。
辩护攻防要点:这一规则为辩护律师提供了双向武器——既可以利用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减轻己方举证负担,也可以在有充分相反证据时,对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提出质疑,争取民事法院不将其作为定案依据。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充分相反证据”的门槛较高,辩护律师需在证据收集和论证上做足准备。
三、辩护策略调整建议
1. 程序辩护:从“以刑阻民”到“民刑并行”的策略转换
新规施行后,辩护律师在程序辩护上需要做出重要调整:(1)摒弃“涉刑即中止”的惯性思维:不能再认为只要刑事立案就能当然中止民事案件,必须实质论证“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2)强化“不同事实”的论证:在案件存在民刑交叉时,应主动从行为主体、行为性质、法律关系等维度论证民事与刑事属于不同事实,推动民刑并行审理;(3)善用“追赃不足可另行起诉”规则:对被害人方而言,这是一条重要的补充救济路径,应在刑事程序中即做好证据固定,为后续民事诉讼做准备。
2. 实体辩护:合同效力独立判断的运用
新规下,合同效力的判断不再因涉刑而当然无效,辩护律师应:(1)从《民法典》出发独立论证合同效力:不再依赖“涉刑=无效”的简单逻辑,而是从意思表示真实性、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角度展开;(2)区分合同效力与刑事责任: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不影响合同效力的独立判断,辩护时应将刑事评价与民事评价严格区分;(3)关注担保合同效力:主合同效力不当然因涉刑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应独立判断,这对担保纠纷案件的辩护策略影响重大。
3. 证据辩护:刑事裁判事实的攻防
新规对刑事裁判事实预决效力的规定,要求辩护律师在证据层面做好两手准备:(1)利用方:如果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己方有利,应主动援引,减轻举证负担;(2)反对方:如果刑事裁判认定的事实对己方不利,且有充分相反证据,应积极举证推翻,注意收集和组织“充分相反证据”。
程序衔接:注意民事法院不能直接否定生效刑事裁判,如有冲突应通过函告程序处理,辩护律师应关注这一程序节点。
四、实务操作要点与风险提示

五、结语
法释〔2026〕19号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处理规则从“绝对先刑后民”转向“分类处理、保障诉权”的新阶段。对辩护律师而言,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民事救济通道更加畅通,辩护策略的选择空间更大;挑战在于对律师的专业能力要求更高,需要同时精通刑事与民事两个领域的规则。